
总则
1、为了规范心理咨询师证考试的实施,保障考试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提高心理咨询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心理咨询行业的发展现状,制定本标准。
2、本标准适用于心理咨询师证考试的报名、考试、成绩认定、证书颁发等环节。
3、心理咨询师证考试应遵循以人为本、科学合理、公平公正的原则,确保考试的质量和效果。
报名与资格审查
4、报考心理咨询师证考试的人员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1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(2)年满十八周岁;
(3)具有心理学、教育学、医学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;
(4)通过心理咨询师培训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时证明;
(5)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。
5、报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,提交相关证明材料,资格审查工作由考试机构负责,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。
6、考试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后,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,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,资格审查不合格者,不得参加考试。
考试内容与方式
7、心理咨询师证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,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,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。
8、笔试科目包括:《心理学基础知识》、《心理咨询方法与技巧》、《心理测量与评估》、《心理健康教育》等。
9、面试科目包括:咨询案例分析、咨询策略制定、咨询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、咨询报告撰写等。
10、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,试题分为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,总分为100分,笔试时间不少于120分钟。
11、笔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,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,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考试。
成绩认定与证书颁发
12、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,对考生的笔试成绩进行汇总、核对,并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。
13、笔试合格的考生,方可参加面试环节,面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,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,合格者可获得心理咨询师证书。
14、心理咨询师证书的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,证书分为初级、中级、高级三个等级,分别对应不同的职业水平和职责要求。
监督与管理
15、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制度,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,确保考试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
16、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,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。
17、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,考试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,情节严重的,取消相关人员的考试资格或者职业资格。
附则
18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