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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容师证上岗规定

总则

1、为了规范美容师的职业行为,提高美容服务质量,保障消费者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,制定本规定。

2、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美容服务的美容师。

3、美容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行业标准,尊重消费者意愿,遵循职业道德,保证服务质量,维护消费者权益。

职业资格与培训

4、美容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,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不得从事美容服务。

5、美容师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资质,开展美容师培训课程。

6、美容师培训课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基本理论知识、操作技能、卫生知识、沟通技巧等。

7、美容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小时,其中理论知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。

8、美容师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。

上岗条件

9、美容师上岗前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(1)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;

(2)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;

(3)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体检;

(4)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。

10、美容师在试用期内,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工作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。

工作规范

11、美容师在工作中,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1)尊重消费者意愿,保护消费者隐私;

(2)使用合格产品,遵循产品说明书使用;

(3)遵循卫生操作规程,保持工作环境整洁;

(4)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和建议,应当认真解答和改进。

12、美容师在工作中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1)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其需求的产品或服务;

(2)强制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;

(3)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;

(4)虚假宣传,误导消费者。

服务质量保障

13、美容师应当定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,提高自身业务水平。

14、美容师应当使用合格产品,遵循产品说明书使用,对于特殊群体,如孕妇、哺乳期妇女、过敏体质者等,应当在了解其身体状况的前提下提供个性化服务。

15、美容师在工作中,应当遵循卫生操作规程,保持工作环境整洁,对于使用的工具和设备,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。

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

16、美容院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,对消费者投诉及时受理、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,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消费者,应当提供进一步服务或者退还部分费用。

17、美容师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,应当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;涉及法律问题的,可以依法提起诉讼。

附则

18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美容师证上岗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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